一、服务项目: (一)名称: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依据:《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8]72号。 (三)条件: 1.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之前,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建设单位使用了《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在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墙体粉刷前,向我办和财政部门提出现场核验的书面申请。 3.工程项目经我办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后,建设单位必须出具专项基金缴款收据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和新型墙体材料质量认定书。 4.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四)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书面报告; 2.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专用票据(复印件); 3.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购销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4.新型墙体材料质量认定书(复印件);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注:以上票据材料一式四份,必须按要求规范填写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不予返退。 二、办理时限: 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核验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自提交核验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初审合格后,返退材料报市工信委和财政局审批,符合返退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核定后返退专项基金;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在初审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办理地点:九江市柴桑路18号 九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执法监察科。 四、联系方式:0792-8239510 五、流程图: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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