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项目: (一)办事项目名称:专项资金返退 (二)办事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经贸委关于重新印发《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3)12号 (三)办事条件: 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之前,按规定全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必须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办,并提供本工程项目所用的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购销合同予以备案,以便我办实地察验该工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 3. 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道路、桥梁、水利等建设项目),必须百分之百使用散装水泥;凡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在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百分之百使用预拌混凝土。 4.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前来办理返退手续。 (四)办事材料: 1. 申请返退报告。 2. 九江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表。 3. 已缴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4. 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报告。 5. 本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购销合同。 6. 购买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效发票、运输小票及结算清单(发票和结算清单必须注明购买单位及工程名称、混凝土等级及数量、单价和日期等内容)。 7. 本办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 1、申办人提交相关材料。 2、用户业务科根据《现场核查记录》情况核查通过后报办领导核准并签署初审意见。 3、初审通过后,领取并填写《九江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审批表》经审查填写无误后盖章。 4、材料和《审批表》上报市工信委审批并报市财政局。 5、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退款。 工程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之一和弄虚作假的,将不予返退。 (六)办结时限:十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散预办窗口(长虹大道32号)。 (八)联系方式:0792-8983459 二、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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